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六级的,享受下列待遇:
1、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标准为:六级伤残16个月;
2、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残疾津贴,六级残疾为本人工资的60%;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
工伤鉴定5至6级工伤有什么待遇?
职工工伤鉴定5至6级的待遇是: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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