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
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5%。
3、工伤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注: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时,按60%计算;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计算。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
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
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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