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执行对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有效降低执行成本,切实保障跨辖区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各地区间的经济交往和经济合作日益密切,跨地区经济、民事纠纷不断增多,委托执行案件大幅增加,占了执行案件很大的比例。该类案件执行情况的好差,直接影响到法院执行工作的全面发展。
实践中,委托、受托法院之间沟通不足。有的委托法院仅以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为原则进行委托,被执行人虽然持有当地户籍,但在外打工、经商或逃避债务已多年,未在该辖区居住,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委托失去意义。有的委托案件执行难度大,甚至委托法院认为没有执结希望,致使委托执行流于形式。有的受托法院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对委托执行案件不够重视,执行中存在不积极、不及时、不到位和执行拖延现象,使委托案件难以执结。
笔者认为,严格规范委托执行案件收立案程序,委托执行案件应比照法院正常执行立案程序进一步细化。委托法院首先应查明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是否为其经常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然后视情况再决定案件是否进行委托执行。对于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各级法院与公安部门之间从上至下建立一套协助执行工作机制,通过公安部门网上协助查询的方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解决被执行人难找的问题。
加强委托、受托法院之间联系与协作,使委托执行工作处于有序合作状态。委托法院委托执行后,应及时同受托法院联系,并告知受托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受托法院也应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委托法院,同时受托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应建立完善的督查机制,定期检查委托案件的执行情况。
建立委托执行有效的监督体制。由最高院牵头,在全国建立委托执行管理、监督、处罚制度和信息网络。所有委托执行案件统一进入执行网络,对委托执行案件实行单独呈报、定期检查制度,对无故不办,久拖不执的案件进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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