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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联系与区别?

2021-01-31 16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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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联系:善意取得正是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才适用的,其前提就是处分人对财产没有处分权,二者互为补充,协调保护着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合法权益。 区别: (1)性质不同。无权处分制度属于债权法上的制度;而善意取得则是物权法规定的一种制度。 (2)构成要件不同。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两个:处分人对所处分的财产没有处分权;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3)保护对象不同。无权处分制度保护的是被无权处分的财产的所有人;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是交易安全和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4)法律效果不同。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行为将转换为有效的法律行为,相反,则归于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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