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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瑕疵担保与善意取得有何区别?

2022-10-08
在买卖关系中,出卖人对交付的标的物负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所谓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买卖标的物对买受人负有任何第三人不得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故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的重要义务。只有转移了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才能合法、正当地拥有对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等权益。基于此,各国民法均规定出卖人应负责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否则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责任即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的特殊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善意取得的要件有四个: 1.受让人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即受让人是善意的; 2.受让人以合理价格有偿受让; 3.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4.转移占有的财产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不动产或动产。只要具备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就发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受让人即时取得受让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对该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即告消灭,其不能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物权法》第106条2款规定:“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第108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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