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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和动产质权都是担保物权,且都以动产为标的物,以占有动产为要件,外观上有相似之处。两者的区另11主要在于: (1)设立的条件不同。留置权...
区别 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 2、具体实行不同,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实行抵押权和质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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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和动产质权都是担保物权,且都以动产为标的物,以占有动产为要件,外观上有相似之处。两者的区另11主要在于: (1)设立的条件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动产质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依双方当事人合意而发生,属于约定担保物权。 (2)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不同。留置权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一般是为了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动产质权占有动产的原因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而动产质权则无此限制。 (4)权利的实现不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能当然地实现留置权,而应当先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才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而动产质权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债权的情形,质权人便可以实现质权。 (5)消灭的原因有所不同。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动产质权不因此种原因而消灭。
关于留置权和动产质权的区别是这样的: (1)留置为法定担保方式,留置权的成立,不依赖于当事人的合意,而直接源于法律规定。而动产的质押的成立,须当事人达成合意,质押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 (2)留置权人与人均占有对方的财产,留置的占有,依主合同发生。质押的占有,依质押合同发生。 (3)留置权从内容和顺序来区分有“两次效力”。一为留置的效力,即拒绝返还占有的动产;二为变价清偿的效力,即经地一定宽展期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质押并不分为两次效力。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当担保物上的多个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保留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 我国法律规定,同一动产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动产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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