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06:50:42 32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各地(市)人事局、省各系列职改办、省直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江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江西省职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职称办),承担全省高评委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批准组建高评会,以及对评审工作的指导、对评审程序的监督、评审质量的检查,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批。

第三条对于学术性、技术性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系列和专业,根据《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制订细化、量化的评审标准和相应的实施办法,严格实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四条省职称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打破系统、地域、所有制界限,按照专业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主任委员库、评审委员会库构成,其成员可在全省或全国范围的同行专家中遴选。

第五条主任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威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3-5人组成。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30人左右。

积极选拔45岁以下的优秀中青年专家进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组建专家库时,4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家均应占成员总数30%以上。

第六条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应由省人事厅审批。专家库如需调整部分成员,应按组建的程序报批。

第七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应尽可能按专业组建,以提高评审工作的准确性。

第八条每次申报材料送审工作完成以后,根据送审对象的情况,由省职称办在主任委员库中抽取正副主任委员2名,在委员库中抽取若干名专家,组成高评会。其中,综合评委会评委不少于13人,专业评委会不少于9人组成。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执行高评委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家应占2/3以上。

第九条高评委应按照规定程序,根据标准条件在确定的专业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并应事先向省职称办报告评审工作准备情况,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第十条高评委对申报对象是否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进行认真评议,要确保评议的时间和质量。

高评会根据需要,可组成若干个学科组,学科组对所有申报对象的材料必须独立地进行认真审查,对破格申报对象必须通过学科组业务答辩后方能进入评审程序。

学科组对申报对象的评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学科组负责人在学科组评议的基础上,就申报对象是否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写出书面评议意见。

第十一条高评委必须有规定人数的执行委员出席才能进行评审。高评委应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职称改革的政策,依据各系列《职务试行条例》和评审条件,仔细审核申报对象的材料,充分听取并尊重学科组的意见,在认真讨论酝酿的基础上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综合评委会对评审的申报对象须获应到执行评委1/2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评定。专业评委会对评审的申报对象须获应收到执行委员2/3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评定。

高评委的评审意见及投票结果必须填入申报表,高评委主任应在申报表上签章。

第十二条高评会上如果出现离有效通过票数差一票的情况,可以在当次评委会上复议并重新投票表决一次。

第十三条高评会应在十五天内将评审结果上报省职称办。省职称办审核后,将评审结果通知申报人所在地市或厅局人事部门,并颁发统一印制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和人事代理机构应负责将评审通过人员的有效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将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情况输入相关数据库。

第十四条建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特邀社会监督员制度,对评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社会监督员从人大、政协、纪检等有关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中产生。省高评会(含高校评委会)的社会监督员由省人事厅负责选定,地市高评会的社会监督员由地市人事局负责选定。高级评委会评审及人事部门对评审有异议者仲裁均应邀请社会监督员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破格晋升人员按人事隶属关系,由所辖区域或具有评审权的高校评委会评审,不再由省高级评委会统一评审。但是,高级、中级破格晋升评审通过人员,必须分别由省人事厅和地市人事局在《江西日报》和地方性党报上进行公示,公示后两个月内无异议者,方可批复其专业技术资格。如有异议,高级资格由省人事厅负责仲裁,中级资格由地市人事局负责仲裁。对仲裁认定为不符合破格条件的人员,应取消其评审结果,并视情追究评委会的责任。

第十六条学科组与高评委成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评议、评审中发表的意见和表决结果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十七条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学科组或高评委在评议、评审高评委成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成员应予回避。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一经查实,即予撤销,并视情况严肃处理。

对违反纪律的高评委成员,将随时撤换,并追究其责任。

对违反程序、不按标准或超越专业和范围评审的高评会,视情处理,直至取消评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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