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清理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6:55:36 2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清理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清理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实施方案

(2004年9月28日)

为贯彻落实8月23日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和曾培炎副总理在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精神,保证我省清理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按国务院要求完成,现就我省组织开展清理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充分认识清理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清欠工作按期完成。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

(一)工作目标:省本级预算拨款的项目拖欠工程款,要在2005年6月底以前基本还清,地方各级政府项目的拖欠款要在2005年年底以前基本还清,2006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所有的拖欠工程款。

(二)工作重点:以清理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推动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其他社会投资项目清欠工作,省直有关部门率先垂范,解决省本级预算拨款项目的拖欠工程款。各设区市政府要带头解决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或配套资金项目的拖欠工程款。

三、工作安排

(一)制定还款计划(2004年10月1日至2004年10月15日)

由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按照“谁安排投资的项目,谁负责清理”原则,配合就清查出的省本级拖欠的政府项目,督促制定还款计划;省建设厅负责督查指导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制定拖欠工程款的还款计划;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督促指导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省水利厅、省交通厅、南昌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机场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由其组织制定还款计划,并负责清欠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资金来源的渠道签订还款计划,分类解决所拖欠的工程款,并于10月中旬以前报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于10月中旬前将制定的本级政府拖欠的工程款还款计划报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抄报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按期还款(2004年10月15日至2005年12月10日)

对省本级由预算拨款拖欠的项目工程款,有关部门要分清拖欠工程款的资金管理渠道,查清原因和责任,各负其责,组织还款,于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拖欠工程款的偿还工作,落实清欠单位及还款资金,组织还款,于2005年12月底前完成。

各市、县(区)政府要在清理本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同时,加强对下级政府开展清欠工作的监督检查。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设区市政府项目的清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没有取得明显成效、不能按计划完成清欠任务的地区,将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总结检查验收(2005年12月1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上报清理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的总结报告,省政府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市清理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省清理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做好工作。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内的清欠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亲自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对于省本级拖欠工程款项目,分清责任,限期提出处理意见。通过省发改委立项的工程,由省发改委牵头,逐个项目进行核查,按资金来源,分渠道解决拖欠工程款,明确提出处理意见、措施,落实进度安排。对未通过省发改委立项的省级财政投资拖欠工程款项目,由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督促制定还款计划落实还款。属于省财政厅已下达预算而资金未拨付的,及时拨付资金;属于省财政厅已经拨付资金,但主管部门没有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省财政厅要督促主管部门限期将资金到位。涉及未办理结算和决算的,由省财政厅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抓紧项目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同时由省发改委牵头,抓紧制定政府投资工程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省高院要加大指导、协调、督办力度,各级法院要抓紧建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简易专项司法绿色通道,鼓励有关企业和农民工走法律维权之路,对于已进入司法程序的,要简化办事程序,加大执行力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健全定期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对不能按计划完成清欠任务的地区采取暂停或减少政府补助资金安排项目等一些相应的限制性措施;对清欠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通报;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案件进行检查督办。强化舆论监督,对敷衍塞责、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要公开曝光。

(四)防止在建项目产生新的拖欠。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督促投资主体及时、足额地拨付建设资金。抓紧清理投资项目的善后处理工作,解决好停建、缓建项目的拖欠资金的问题。建立长效监管、综合治理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新拖欠工程款的产生。按照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要求,合理控制投资规模,控制新开工的项目,提高银行的自主审贷能力。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核准的程序,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五)各设区市要制定清理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实施方案,并于10月中旬前报送省建设厅、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每个月20日前,各地要将清欠工作的进度和完成的情况报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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