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5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驻浔中央企业和中央企业的分支机构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按照《通知》要求,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规范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行为。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各县(市、区、山)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通知》确立的“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和协调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的关系,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驻浔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重大隐患的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工矿商贸驻浔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00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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