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住房保障所需提交的资料
1.《连州市城镇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计生证、独生子女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证明;
5.烈属、残疾军人、孤老、残疾的,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6.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及住房的现场照片;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前款规定的材料所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公租房的程序
(一)本市户籍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社区领取《申请表;
2.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镇政府、社区;
3.初审及公示:镇政府、社区自接到申请当月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是否变化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将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士的相关信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社区、所在单位和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
公示期为20日,并在公示后5日内对无异议的申请材料上报当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向镇政府、社区提出书面意见,经镇政府、社区调查核实,公布核实结果。
4.复核: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初审资料进行复核和评分,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住保办;市住保办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批准申请人取得公租房承租资格,并在申请连州市政府网公示,公示期为20日;
5.批准及公示: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公布核实结果;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6.安置或补贴: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按照轮候顺序,并结合住房保障实际情况,确定保障对象,并向申请人发放通知。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领表:申请人凭身份证、居住证(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领取《申请表;
2.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用工单位按规定受理申请;
3.初审及公示:用工单位自受理申请人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就业情况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其住房、就业等情况在申请人常住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用工单位提出异议,用工单位对异议申请重新调查核实,并公示核实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
4.复核: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5.核准和公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条件、受理单位及住房保障方式等在连州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2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异议,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异议申请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批准申请人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布,按批准的方式进入轮候;
6.安置或补贴: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按照轮候顺序,并结合住房保障实际情况,确定保障对象,并向申请人发放通知。
办公地址:连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楼住保办。
办公电话:0763-6626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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