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根据上述规定,“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通常应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只有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才能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问题所述情形,不适用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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