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以及《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要求的条件;2)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3)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4)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5)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6)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7)符合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关规定。
二、办理材料
由申请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由申请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由申请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连南县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6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工作人员在《《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单采血浆站执业注册登记申请书》签署通过意见并加盖公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办理结果领取:办理结果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采用窗口领取方式的,领取办理结果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交书面委托书原件。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自结果邮寄之日起3个工作日,即为证件送达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综合服务行政服务中心卫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6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工作人员在《《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单采血浆站执业注册登记申请书》签署通过意见并加盖公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办理结果领取:办理结果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采用窗口领取方式的,领取办理结果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交书面委托书原件。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自结果邮寄之日起3个工作日,即为证件送达日。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连南县三江镇团结大道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1—2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南瑶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血站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条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
第七条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单采血浆站只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进行筛查和采集血浆。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年)
第八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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