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权质押的约束力包括:
1、对出质人的约束力:
(1)对出质人的约束和界限。合同债权设定质量后,出质人不得取得、转让、免除或者放弃出质债权;出质债权不得主张抵销;出质债权的内容不得通过延长清偿期或降低利率变更,损害质权人利益,但质权人许可人除外。约束出质人的目的是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因此,在不损害质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对出质人的约束应该减轻;
(2)出质人对第三债务人的催告义务。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不得单独向第三债务人请求支付,但这很容易导致出质债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因此,为了延续诉讼时效,保全出质债权,出质人应采取措施中断诉讼时效。由于出质债权的特殊性,出质人应及时向第三债务人;
2、对第三债务人的约束表现。如前所述,第三债务人是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合同债权质押对第三债务人的约束表现为:
(1)对第三债务人清偿行为的约束。第三债务人接受出质通知或者承诺出质事项后,出质人不得单独清偿。应与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清偿,或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同意后,方可单独清偿;
(2)对第三债务人抵销行为的约束。第三债务人接受出质通知或者承诺出质事项后,对出质人取得债权的,不得主张以出质债权抵销出质债权。如果第三债务人在接受出质通知或承诺出质事项取得出质人所享有的债权,未告知质权人的,不予抵销;但在明确告知质权人的情况下,可视为质权人自愿放弃对第三债务人的约束,第三债务人可主张抵销。后果由质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质押生效条件
(一)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
(二)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不具转让性的合同债权主要包括: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的债权人的活动为基础产生的债权;不作为债权,如竞业禁止之债权;属于从权利的合同债权,如保证债权、抵押债权不得单独转让;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
按照当事人之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对方转让债权。该约定与合同其它条款一样,是合同内容之一,具有法律效力。违背该约定而转让则产生无效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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