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质押需要通知债务人才能生效,债权质押没有通知债务人,则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合同债权质押的约束力有对出质人及对第三债务人有效。
一、债权质押是否通知债务人才能生效
债权质押要通知债务人才能生效:
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应当将应收账款出质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
根据质权设立的一般原理,普通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有:
(一)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内容;
(二)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三)质押人应当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又称第三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
二、合同债权质押对谁有拘束力
合同债券质押对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有拘束力。
1.对出质人的约束力:对出质人的约束及界限出质人;对第三债务人的催告义务。
2.对第三债务人的拘束力:对第三债务人清偿行为的约束;对第三债务人抵销行为的约束。
三、债权出质需要通知次债务人吗
债权出质需要通知次债务人。
对是否以通知第三债务人为普通债权质押的成立要件,各国或地区的立法同样存在不同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普通债权入质是维护质权人的利益的一种担保方式,具有物权的性质,其与出质人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并不重要,第三债务人向谁履行义务,并不影响其自身利益。因此普通债权设质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不必以通知第三债务人为生效要件,这可以充分尊重债权人的自由处分权,有利于债权的流通。
质权人与出质人设定普通债权质押后,基于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第三债务人,以便其做好履行准备,否则第三债务人有权只向出质人履行义务,而无义务向质权人履行,这往往会影响到质权的实现,加大普通债权质押的风险,而通知第三债务人则可避免因第三债务人对债权质押毫不知情所遭受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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