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潮阳区乡村妇幼保健人员合格证书核发(注销)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11:44:50 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5)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乡村妇幼保健人员合格证书》行为的。

二、办理材料

此表需由当地乡镇卫生院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由当地乡镇卫生院提出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审批流程最后收回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网上申请:由当地乡镇卫生院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潮阳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网上受理: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接件受理人员0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条件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预受理审核,提出预受理意见。通过预审的,通知申请人到汕头市潮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的母婴保健许可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窗口申请:由当地乡镇卫生院向汕头市潮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

窗口受理:申请人在窗口受理的,窗口受理人根据申请材料形式要求和申请材料目录,当场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获取办理结果

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通过邮寄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的母婴保健许可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潮阳区东山大道289号

五、办理时限

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农村妇幼保健员技术合格证书》。

实施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审批,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婚前医学检查(包括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非省级医疗保健机构申请涉外婚前医学检查,审批机构须征求省卫生行政部门意见后,方可审批;实施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助产技术以及在农村从事家庭接生和妇幼保健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审批,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

第二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凡违反本条例,出具虚假的医学证明或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

(一)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经制止仍没有改正的;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给当事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

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

第九条申请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护)师执业证书;

(二)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核成绩合格;

(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四)符合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条(一)申请

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格的人员,由所在医疗保健机构直接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审批表》,并交验下列材料:

1、医(护)师执业证书;

2、技术职称证明;

3、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核成绩;

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在农村从事家庭接生、妇幼保健工作的由当地乡镇卫生院向审批机关交验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核成绩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

审批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按照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基本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对审核合格的,

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其中对申请家庭接生、农村妇幼保健的,发给《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农村妇幼保健员技术合格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

第六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和乡村妇幼保健人员合格证书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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