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深宝劳仲石岩庭(案)字[2006]第186号申诉人:王××,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信宜市……身份证号码:4409……申诉人委托代理人:龚道伟,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诉人:×××电器(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水田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被诉人委托代理人:唐××,该厂主管。申诉人王××以……诉被诉人×××电器(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会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指定兼职仲裁员王少芳同志独任审理,书记员杨国生同志记录。申诉人王××、申诉人委托代理人龚道伟及被诉人委托代理人唐××均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仲裁终结。申诉人诉称:……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区人民法院申诉强制执行。仲裁员:王少芳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章)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杨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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