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养老人员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
办事依据
1、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90)1号];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
申办条件
养老人员因各种原因或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未通过,暂时停止享受养老待遇。
申请材料
1、被羁押、拘役、劳教、服刑人员,单位需携带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证明;
2、失踪人员,单位携带法院宣告失踪的文书;
3、下落不明的人员,单位携带公安部门证明或者直系亲属签名证明。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办事程序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可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办事提示单。
全文51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