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政秘字134号命令);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36条、40条;4、《杭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第97号令)第6条;5、《关于实施〈杭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办法〉中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杭劳险[1996]120号)第5条;6、《杭州市劳动局、杭州市总工会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审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杭劳险〔1997〕149号)杭总工〔1997〕99号。
1、在杭州市区享受供养待遇人员失踪、被判刑或者死亡的
在杭州市区享受供养待遇人员失踪、被判刑或者死亡的需提供下述材料:终止供养:《杭州市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停发申报表暂停供养费需提供:管理单位暂停遗属待遇书面报告、附报有关证明文件,如法院判决书、宣告书或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1、根据新增或者修改待遇的不同情况,填写不同表格。2、提交其他相关材料。3、对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确认抚恤金资格并发放相关待遇,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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