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政秘字134号命令);3、《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36条、40条;4、《杭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第97号令)第6条;5、《关于实施〈杭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办法〉中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杭劳险[1996]120号)第5条;6、《杭州市劳动局、杭州市总工会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审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杭劳险〔1997〕149号)杭总工〔1997〕99号。
1、在杭州市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失踪、被判刑或者死亡的
在杭州市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失踪、被判刑或者死亡的需提供下述材料:《杭州市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停发申报表下列人员还需分别提供:(1)、失踪人员:有关部门认定出具的失踪六个月以上的材料;(2)、判刑人员:司法部门法律文书;(3)、死亡人员:①死亡退休(职)人员火化的,需提交火化发票或火化证明复印件,以及死亡时间证明;②死后按民族风俗实行土葬的,需提交户籍证明、民族宗教事务所证明、清真寺证明;③死亡退休(职)人员户籍地未实行殡葬制度改革,死后为非火化区土葬人员,需提交当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非火化区证明;④遗体捐献的,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材料;⑤在国外死亡的人员,需提供该国家职能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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