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就是立法听证制度的俗称,是指立法机关采取会议形式,就某项社会问题是否需要立法解决,或者在立法过程中就草案内容是否合理、可行,公开地、直接地听取公众意见的程序制度。
听证会具有公开、透明;公正、客观;程序性强的特点。
一、什么是庭前审查?由谁审查?
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是指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
在我国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正式开庭审判前,还有一个庭前预备程序,除送达有关文书外,还要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但这种审查是一种程序性审查而不是实体性审查。由于这种审查程序不仅不能完全解决原有的问题,反而引致新的问题,目前诉讼法学界已有不少人就此提出修改建议,或是建议改为实体性审查,或是建议实行彻底的程序性审查,还有的则建议在起诉与审判之间建立一种独立的预审程序。我们认为,从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立法与实践来看,庭前预备程序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不仅仅是一个法官预断的问题,即程序性审查还是实体性审查的问题,还有案件过滤、证据开示、程序分流、非法证据排除等涉及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并不是单单将程序性审查改为实体性审查,或建立一种预审程序,或建立一种证据开示制度就能解决的,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一种具有多功能的庭前预备制度才能胜任。对此,建立一种刑事诉讼庭前预备会也许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二、法治宣传哪个部门负责
法治宣传是主要是中央宣传部,各级司法部门负责的,“谁执法谁普法”原则。根据法治宣传教育相关规划规定:1、把普法融入立法过程,在法律法规制定、修改过程中,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论证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形式扩大社会参与。通过立法机关新闻发言人等机制解读法律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在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加强相关普法工作。法律法规正式公布时,一般应当同步进行解读。2、把普法融入执法、司法过程。制定执法、司法办案中开展普法的工作指引,加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法律规范的普法宣传,把向行政相对人、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法融入执法、司法办案程序中,实现执法办案的全员普法、全程普法。在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中,加强普法宣传。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利用受理、审理、决定等各环节实时普法,引导教育申请人依法维权、表达诉求。充分运用公开开庭、巡回审判、庭审现场直播、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等生动直观的形式宣讲法律,释法说理。
三、法院行政强制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强制的设定:
(一)设定权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5)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二)设定程序及评价
1.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及采纳意见的情况。
2.评价
(1)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2)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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