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方):房地产开发公司
乙方(受托方):
鉴于:
1、甲方——房地产开发公司,系由公司与乙方合作投资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方已获得了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权。
2、项目概况:房地产项目规划占地面积约亩,建设用地面积约亩,代征地面积约亩,容积率约。
3、根据乙方与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地约定:乙方应协助甲方尽量以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权。如该地块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挂牌),乙方承诺以等同于协议出让的价格条件协助甲方获得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权。
4、甲方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所有政府批准文件及征地手续,包括土地补偿、拆迁、安置等工作,委托乙方进行办理。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1条委托事项
1.1授权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取得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所有政
府文件的批复及项目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拆迁等事宜。
第2条委托费用
2.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乙方完成第1条1.1款委托事项的委托费用适用包干原则,多不退少不补。
2.2第1条1.1款委托事项,即房地产项目的委托费用按照建设规划用地每亩万元人民币、规划代征用地每亩万元人民币的标准计算,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委托费用共计万元人民币。
2.3甲方支付的房地产项目的委托费用,包含征地补偿费、拆迁费、青苗补偿费,该费用应计入甲方的成本。
2.4除上述所列费用之外产生的其他开发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建安成本、管理费用等,由甲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分别承担。
第3条委托时间
3.1开始时间:甲方原股东向转让股权完成的时间为准,即以甲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取得新的营业执照为委托事项开始之日。
3.2完成时间:在年月日之前完成本合同第1.1款约定的委托事项。
第4条付款时间
4.1房地产项目的委托费用,由甲方按照实际征地交款(不包括土地出让金)的时间和金额予以按期足额支付。用款时乙方需提前申请用款,并将用款时间、用途填写清楚,甲方应按照急款急用、不影响项目开发进度的原则及时审核、及时支付。
第5条委托溢价
5.1经甲方财务核算,若房地产项目的利润已经超过万元(不含万元)时,甲方应在财务报告出具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利润的%。
5.2经甲方财务核算,若房地产项目的利润在万元(含万元)以下时,甲方应按向乙方支付实际利润的%。
第6条违约责任
6.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协议,应按委托费用总额的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6.2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委托包干费用的,应每日按当期应付费用的万分之三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天,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乙方有权不退还已为该项目支付的全部款项。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赔偿款。
6.3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第3条的约定完成委托事项,甲方除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费用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是因为甲方逾期支付委托费用导致乙方未能按期完成委托事项的,应相应的免除乙方的违约责任。
6.4若乙方非因甲方原因而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同意由甲方按投资股权比例所分配的利润中予以直接扣除。
6.5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
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7条争议的解决
7.1如本合同各方就本合同之履行或解释发生任何争议的,应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适用该会之《仲裁规则》,仲裁裁决书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8条其他
8.1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自乙方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甲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
二零零五年月日二零零五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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