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托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时间:2023-04-27 09:12:32 1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后,有5类情形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分别是:

(一)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结构出现下沉、倾斜、裂缝、变形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可能造成房屋结构损伤的;

(四)房屋需改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

(五)其他可能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

另外,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每五年委托鉴定单位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经鉴定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界定使用期,期满后按照规定进行鉴定。

那么,房屋安全鉴定应由谁来委托,委托谁进行鉴定?鉴定后是危险房屋又该怎么处理呢?

房屋安全鉴定应由房屋产权人委托;如果一栋房屋内有多个产权人,可以由房屋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委托鉴定。委托人可以从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鉴定单位名录里选取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

委托人可根据鉴定单位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治理。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单位应当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当前危险程度较轻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相应技术措施进行处理后,可以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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