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房屋存在基础和主体结构下沉、开裂、变形、腐蚀等现象,已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自然灾害和爆炸、火灾等事故也损坏了房屋主体结构。此外,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需要拆除、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明显增加房屋负荷,以及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况。因此,建议对该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房屋出现以下问题:(1)基础和主体结构明显下沉、开裂、变形、腐蚀等现象;(2)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3)自然灾害和爆炸、火灾等事故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4)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需要拆除、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明显增加房屋负荷的;(5)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况。
房屋基础和结构问题鉴定
根据《房屋基础和结构问题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房屋基础和结构问题的鉴定是指对房屋基础和结构的安全性、稳定性和使用功能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估的活动。根据该办法第六条,房屋基础和结构问题的鉴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并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配合进行。
根据《房屋基础和结构问题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房屋基础和结构问题的鉴定实行分级负责制度,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使用年限、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鉴定的级别。房屋基础和结构问题的鉴定分为房屋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级别。
根据《房屋基础和结构问题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房屋基础和结构问题的鉴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检测方法;
(四)有相应的鉴定标准和程序;
(五)有相应的鉴定人员和管理制度。
根据《房屋基础和结构问题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房屋基础和结构问题的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接受委托;
(二)进行实地勘察和检查;
(三)进行相关检测和检验;
(四)分析检测结果;
(五)出具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结论进行复检。
根据《房屋基础和结构问题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房屋基础和结构问题的鉴定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屋)主管部门制定。
综上所述,《房屋基础和结构问题鉴定管理办法》为房屋基础和结构问题的鉴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安排。
房屋基础和结构问题的鉴定是保障房屋安全的重要工作。根据《房屋基础和结构问题鉴定管理办法》,房屋基础和结构问题的鉴定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并需委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配合。鉴定实行分级负责制度,根据房屋建筑面积、使用年限、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级别。鉴定过程应遵循实地勘察、检测检验、分析检测和出具鉴定结论等程序,并实行收费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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