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可以对房屋质量安全进行鉴定:
1.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设置。
2.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
3.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载荷的。
4.原有房屋改为公共娱乐场所或生产经营用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房屋质量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5.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6.兴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
一级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资质条件是什么?
一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2、从事房屋安全鉴定5年以上,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履行房屋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3、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10年以上工作经历;
4、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10人(含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人),地质专业1人,建筑材料、建筑设备专业各2人。以上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等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70%;
5、有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专用试验室。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
《建筑法》第3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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