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特殊防卫的条件如下:
1、特殊防卫首先要有四个基本条件:建立正当防卫的原因、时间、对象和主观。
2、特殊防卫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只有在防卫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才能建立特殊防卫;但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非暴力犯罪、轻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不适用特殊防卫。
三、实施特殊防卫应注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时间不当。即使遇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允许在非法侵权结束后继续打击非法侵权人。
4、只有当上述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防卫人为了保护人身安全而进行防卫时,才能建立特殊防卫;在保护其他法益时,不能建立特殊防卫。
特别防卫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特别防卫,又称为“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刑法》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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