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防卫,也称'特别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除了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人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外,更重要的条件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
特殊防卫的特殊性
法律规定了不法侵害的行为种类范围:即行凶、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等几类严重刑事犯罪。
1、犯罪类型的特殊。即行凶、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等几类严重刑事犯罪。
2、防卫结果的特殊。可以达到的程度是“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即特殊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
3、适用条件的特殊。特殊正当防卫是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的一种无过当防卫,所以除要求具备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
(2)对于轻微暴力犯罪或者一般暴力犯罪,不适用上述规定;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进行正当防卫,才没有防卫过当的问题;其中的“行凶”一般是指杀人与重伤界限不明的暴力犯罪。
(3)并非对于任何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都适用上述规定,只有当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事才适用上述规定。
(4)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并不限于刑法条文所列举的上述犯罪,还包括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抢劫枪支弹药、劫持航空器等。
4、免除责任的特殊。尽管法条中说这类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并未说无论什么情况下,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以上规定的行为,都可以进行无过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