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当出现房地产交易中的“一房多卖”问题时,对所涉及房产的归属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定:首先,若已完成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将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反之,尚未完成登记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则有权主张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次,倘若两位买受人均未完成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已根据相关规定完成房屋预告登记流程之人将优先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另一位买受人仍保留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的权利;再者,在未进行产权登记或者预告登记的前提下,已合法占有争议房屋之买受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未取得居住权限的买受人可依法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最后,若既未完成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也未进行预告登记,且未实际占有争议房屋,那么先行支付购房款的买受人将具有优先购买权,另一方买受人同样有权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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