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判断房子的归属权应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归办理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所有;
2、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归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所有;
3、数个买受人均未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又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归已经先行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买受人所有;
4、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归先行支付房屋价款的买受人所有;
5、如果上述情况均未发生,归签约在先的买受人所有。
一、一房多卖,我们该怎样维权
一方多卖的可以通过向法院诉讼的方式来维权,法院的处理原则如下:
1.两份合同均未履行的情况下,应坚持签订在先的原则,即先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权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后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能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一方买受人已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坚持物权优先的原则。
3.买受人均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坚持占有在先的原则。
4.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的,应坚持履行在先原则。
二、开发商一房两卖谁优先
开发商一房两卖的,根据以下情况取得房屋应当由谁取得:
1、一方办理房屋预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由该方取得。
2、双方均办理预告登记的,由办理房屋登记备案的一方取得。
3、双方均未办理预告登记和房屋登记备案的,由先占有该房屋的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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