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凡以支付其雇员工资、薪金的名义已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均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支付或负担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原则上也应计入该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险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均不得从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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