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的主要税收
时间:2023-06-07 11:22:57 1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之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2、在经济特区内设立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从注册之日起,可以免征营业税五年。

3、下列地区行业的企业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设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2)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

(3)设在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4)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务院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

(5)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6)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

(7)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8)在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业务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4、设在下列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

(2)国务院批准的沿海开放城市、沿长江开放城市、内陆开放城市、边境开放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享受同等待遇的其他地区;

(3)国家旅游度假区(非生产性企业相同)。

5、下列企业可以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1)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资源开采项目),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上述免税、减税期满之后,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当中,还可以按照其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

(2)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税。

(3)下列企业经过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三年减半征税: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五百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

(4)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5)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之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或者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之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在以后3年中减按百分之十五或者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获此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退还其在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百分之四十。如果外国投资中以上述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全部所得税税款。

7、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和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地方所得税。

8、外国投资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可以免征所得税。

9、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可以免征所得税。

10、外国企业为中国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和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可以免征所得税。

11、外国企业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对外开放地区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了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可以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税。其中、提供的资金、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税、免税优惠的,由所在省、市人民政府决定。

1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13、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性建设专用耕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

14、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在计算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除了按月减除费用八百元之外,还可以享受三千二百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15、外籍人员的下列所得可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按照合理标准取得的出差补贴;

(3)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合理的部分;

(4)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16、下列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届银行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

(4)援助国派往中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外国专家;

(5)根据中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外国文化、教育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外国负担的;

(6)根据中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由外国负担;

(7)根据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外国政府机构负担。

17、外国在华常驻人员在华居住超过1年者(指工作或者留学签证有效期超过1年者),在签证有效期之内初次来华携带进境的个人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和便携式收录机、激光唱机、计算机,报经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在每个品种一台的数量限制以内,可以免征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其中,外国专家携运进境的图书资料、科研仪器、工具、样品、试剂等教学、科研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可以免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兴办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可以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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