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筹划
二.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咨询收入的税收筹划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税收筹划
四.各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的税收筹划
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预缴税额的税收筹划
六.利用所得来源地认定的税收筹划
七.外商投资企业扣除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税收筹划
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关联企业间的税收筹划
九.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税收筹划
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缴纳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来说,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二.能源、交通等项目投资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三.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项目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筹划
四.在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直接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五.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优惠的税收筹划
六.“免二减三”税收优惠的税收筹划
七.利用亏损弥补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八.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九.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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