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人仲函[20]第号
人民法院:
本委于年月日对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劳人仲字(20]第号)裁决先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案件移送你院执行。
附:1.先予执行裁决书;
2.裁决书送达证明。
二○年月日
附注: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电话:
住址:邮政编码:
被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电话:
住址:邮政编码:
《移送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函》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先予执行裁决后,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先予执行时使用的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本文书由做出先予执行裁决的仲裁委员会填写,发送给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2.本文书中应列明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住址、联系方式等。
3.本文书后应附先予执行裁决书及裁决书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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