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要求,仲裁检验的检验方法遵守下列规定:
(1)国家强制性标准有检验方法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检验方法规定的,执行生产方出厂检验方法;
(3)生产方没有出厂检验方法的或者提供不出检验方法的,执行申请人征求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检验方法或者申请人确认的质检机构提供的检验方法。
由于检验方法不同,会造成检验结果的差异,影响对争议产品质量判定。因此,仲裁检验所用检验方法也应引起足够重视,按有关规定执行。上述第二款的规定实际上是企业明示的方法。第三款规定实际是为解决企业用广告、合同等方式明示了质量要求又未做检验方法约定等情况下,解决仲裁检验时所用检验方法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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