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批量产品的抽样、封样原则
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有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
(2)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没有规定的,按照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进行;
(3)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抽样方案,经申请人确认后抽取样品。
产品抽样、封样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的,应当由申请人通知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由申请人到场或者由其提供同意有关抽样,封样的书面确认意见。
2.检验方法
国家强制性标准有检验方法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检验方法规定的,执行生产方出厂检验方法;生产方没有出厂检验方法的或者不提供检验方法的,执行申请人征求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检验方法或者申请人确认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供的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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