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卖方违约纠纷如何处理
时间:2023-06-12 09:55:35 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民法典》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关于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而导致的纠纷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xx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xx路某单元501户房主王某因没有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中的规定,造成了房屋买主徐某的经济损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并赔偿原告租金损失人民币48000元。

原告徐某诉称,2009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王某签定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将本市xx路某单元501户转让给徐某,过户时间定于7月下旬至8月上旬。协议签定后,原告于签定协议当日交付被告定金人民币两万元,但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为支付被告的房款,于2009年7月1日将自己正在居住的房屋转卖他人,由于被告不按规定履行协议,致使原告无房居住,只得租赁他人房屋居住,造成了租金损失。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4万元,并赔偿原告租金损失人民币48000元。

被告王某则辩称,其没有违约行为,是原告违约在先未付清房款,导致被告不能履行相应义务。原告的损失是其自己行为导致的,与被告无关。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同意继续履行协议,即同意仍按原协议价格卖给原告。原告亦同意履行双方签定的协议,并持余款185万元的存折到法院要求与被告履行协议。随后,被告又告知法院暂时无法腾房,要求给其两年期限再将涉案房屋腾交原告。

法院对此案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协议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应全面履行。根据原、被告签定的协议,原告支付房款与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并无时间先后顺序,且对过户时间双方进行了明确约定,即2009年7月下旬至8月上旬,但被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过户手续。本案在诉讼进行中,原告在规定时间内备齐了房款,但被告却声称其无房可搬,这表明被告在与原告签定协议时就并非是以真实的意思出卖其房屋,对此协议不能履行的责任,被告负有完全的过错。因本案合同已无法实际履行,且原告也要求解除合同,故原、被告所签协议应予以解除,被告应将定金双倍返还原告。另一方面,原告为凑齐房款而将其自己的房屋卖给了他人,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遭受了租金损失,对该损失应由被告赔偿原告。法院于是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王富利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由于二手房买卖产生的纠纷,卖方在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因房价的上涨而违约,不想出卖已签订合同的房屋。王律师代理本案后,经过分析,提出两个建议:

1、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赔偿违约金。

2、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本案委托当事人一开始接受第一个建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工,后来又变更诉讼请求,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金。本案被告的违约意图很明显,在庭审中以无房居住为由,拒不交付房屋,这显然是与合同签订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违背的。合同一经签订,没有无效和撤销的事由,双方就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否则需要承担违约带来的法律后果。在本案的判决中,法院最终采纳原告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返还定金,并赔偿原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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