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合同执行期间内,若双方当事人在确定责任归属、赔偿额度大小等相关问题上存在分歧,须采取适宜且公正合理的途径加以解决。按照行业常规,针对保险领域内产生的争议,通常可用协商和解、仲裁以及司法诉讼三种方式予以处置:
1.协商和解:在争议发生后,合约签署双方应该立足实际情况并保持真诚合作态度进行洽谈协商,各自作出适当地让步与妥协,最终达到双方均能接纳的和解方案。协商和解又可分为自发和解以及第三方主持下的和解两类方式。
其中,自发和解即各方当事人无需借助第三方力量,直接展开对话交流;而第三方主持下的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居间协调,推动双方达成共识。
2.仲裁: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事项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为裁判者,而非调解员,其职责在于根据事实依据对争议进行裁决。当前,我国对经济合同争议实施二级仲裁制度,如当事人对此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收到二级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由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最终判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以第三方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正评判,因此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关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民法院。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人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当事人可向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需严格遵守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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