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来讲,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欠之债,均需遵循区分具体状况的方式来判断责任归属。
假如这些债务源于家庭正常生活所需开支的供给,那么几乎可以肯定地说这属于夫妻之间的共担之债,需由两人共同负担。
然而,如果其中一方所欠下的债务已经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并且债权方无法举证说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夫妻二人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业务,或这笔欠款是基于夫妇二人共同意志表达而产生的,那就不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当由负债的一方单独承担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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