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妇中的一方在婚内实施的某些行为而产生的负债,在离婚之后另一方是否应当负担此债务的问题需依据以下事实判断,即该负债是否隶属于夫妻间共同的债务范围之内。
若答案为肯定,那么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另一方同样须得承担还款之责;
但若是被判定为一方独自承担的个人债务,那么离婚执行后,另一方并不须为这份债务做出任何形式上的贡献。
通常情况下,我们将“夫妻共同债务”概括为如下几类:
首先是婚前由其中任一方耗资购买的资产,在经历一段时间后已经转化为了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富,进而为了增加这些资产所承担的债务;
其次,是夫妻二人为共同维持家庭生活所需付出的各种支出;
接着是由于夫妻两人共同参与生产和经营活动而导致的负债,或者在一方单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其营利收入用于贴补家庭生活或与配偶共享的部分产生的负债;
以及在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期间或者为承担法律规定的职责的人员治理疾病产生的负债;
再者,包括因抚养未成年子女而负担的各种财务压力;
同时,为履行赡养父母辈的法定责任而产生的款项;
再来,是为了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接受的教育、培训费用而承担的债务;
最后,还有以正常且必须的社交活动为目的而产生的费用支出;
除上述列举之外,夫妻双方在达成共识并明确其为共同债务的未列明的额外债务皆应视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全文61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