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于离婚阶段的夫妇之间,如有一方存在欠债情况,则需首先判断该项债务是否归类为夫妻共同债务。
若此债务是用于支持夫妻共同的生活开销、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源于两人对于债务的共同决策,那么其便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而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然而,若某一方仅凭借个人名义且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实际需要而产生的债务,这类债务往往并未被纳入夫妻共同债务范畴,为此,另外一方无需对其承担相应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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