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扣押员工档案、老板无故拖欠工资、企业采用末位淘汰制等问题,都有了明确说法。12月7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人士,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向读者进行了解读。
末位淘汰属违法
现在一些企业采用末位淘汰制,多数在合同没有达到终止条件时,企业根据内部的淘汰制度提前与处于末位的劳动者解除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随便决定。单位以员工的工作业绩排在末位为理由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这种行为并不合法。
在司法解释二实施后,“末位淘汰”终于被套上了紧箍咒。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本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随便决定。劳动法规定,如果劳动者确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被“末位淘汰”的员工并不属于这种情况。单位以员工的工作业绩排在末位为理由将其淘汰,这种行为并不合法。
不得扣押员工档案
读者孙小姐在上一个工作单位工作时,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如果在三年内员工离职,需向公司缴纳12个月工资的违约金。孙小姐在该公司工作了9个月后,于今年7月份主动离开了该公司。可是到了新单位工作后,社会保险档案一直被对方单位扣住。那么扣押档案合理吗?
如何取得该社会保险转移单
关于档案转移问题,劳动部门解释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订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该职工可以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单位依法转移档案关系。
无故拖欠工资要付赔偿金
年末,来自铁铃的农民工小许和同乡一次又一次到老板那里去讨债,还得看老板的冷脸,三个月过后,老板终于发慈悲,补发一个月的工资,但后两个月工资还欠着。新司法解释其中一条“无故拖欠工资,要支付25%的赔偿金”,对被无故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显然是个好消息。
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劳动者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对广大务工人员来说无疑是个福音,将大大减轻他们为追讨工资而付出的成本,有利于他们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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