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书面裁决,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通知,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二)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非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书面裁决的,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当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期限,不予受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仲裁的期限确实届满,没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书面裁决的,依法不予受理,以仲裁申请主体不具备资格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裁定驳回或者驳回诉讼。
综上所述,不受理劳动仲裁申请时,劳动者可以根据《不予仲裁通知书》载明的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裁决作出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讨劳动报酬的争议,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费或者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补偿费
(二)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两条的意思是,工人可以起诉,但雇主不能。只要劳动者对裁决满意,不提起诉讼,裁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但是,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定(但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有程序错误,条件十分严格的除外)。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本条所指的是双方都可以起诉的情形
全文82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