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能力包括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如何判断,日内瓦法系票据法和中国两岸票据法本身并不作规定,而依照票据法和民法之间的关系,遵照民法的规定。
关于票据能力,自然人和法人会有很大不同:
1.自然人票据能力的有无
从世界范围来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般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有自然人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而也就具有票据权利能力。但行为能力对于不同的自然人,会因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的不同而不同。一般地,按照行为能力的标准,自然人可以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原则上,自然人的票据行为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同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具有票据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具有或仅具有限制的票据行为能力。与此不同,我国票据法基于立法当时的票据实践基础和保护票据交易安全的考虑,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于是,在我国大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均属无票据行为能力人。
2.法人票据能力的有无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一致,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清算完结。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没有如自然人那样的因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所作的限制,也就是说,法人不存在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法人在权利能力范围内即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因此,法人人格意义上的票据能力是不受限制的,即凡法人就具有票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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