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劳动能力的判断依据
时间:2023-05-07 19:00:55 18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仍有下列情形之一:(1)单肢瘫痪,肌力在二级(含二级)以下;(2)二、三肢瘫痪,肌力3级以下(含3级)(3)双手或双脚全部肌肉麻痹,肌力2级以下(含2级)(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5)中度运动障碍无肢体麻痹

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心室疾病左心室射血分数≤50%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

各种难治性严重贫血,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g/dl(含6g/dl)者

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者为3/4

慢性严重肝功能损害

不可逆慢性肾功能衰竭

各种代谢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导致心、脑、肾、肺、肝等多个主要器官的严重并发症

各种恶性肿瘤(包括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无效或复发,放化疗

一只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一只眼有矫正视力;2或场半径≤20度

双眼矫正视力<;1或场半径≤20度

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患者经系统治疗2年后仍有下列症状之一,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力低下);持续或频繁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频繁的情绪不稳定和不可控制的冲动性攻击行为

精神分裂症患者经5年系统治疗后不能恢复正常;偏执型精神障碍,妄想坚定,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

难治性情感障碍患者经系统治疗5年后不能恢复正常,男性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强迫症患者的职业功能

有明显强迫人格基础的顽固性强迫症患者经过5年系统治疗无效,严重影响其职业功能

<P>17。符合《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1-4级的人员第二,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大多为: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有下列情形之一:(1)单肢瘫痪,肌力3级(2)两、三肢瘫痪,肌力4级(3)单手或单脚瘫痪,肌力2级(4)双手或双脚完全瘫痪,肌力3级

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心功能长期处于Ⅱ级

4。中度肝功能损害

各种瘘

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不全

矫正视力提高≤一只眼睛0.05≤另一组为0.3

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91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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