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15岁的少年与伙伴一起到废弃的矿坑里洗澡时不幸溺亡。近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依法判决矿坑的承包人承担20%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日下午3时许,原告黄强、李秀之子黄江与伙伴一同在罗山县竹竿镇石头村蒋湾组(以下简称蒋湾组)石窝水坑洗澡,不幸溺水身亡。该矿坑是由被告李富贵于2004年8月承包蒋湾组石窝开挖形成的水坑。被告李富贵与蒋湾组石窝承包协议书中约定被告李富贵按照蒋湾组划定的四至界线挖完为止。事发时该水坑三米多深,水坑现场无安全警示标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中事故石窝水坑是被告李富贵承包蒋湾组石窝开挖所形成的,该矿坑距居民居住区很近,而被告李富贵没有妥善处理,亦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故有一定的过错,应对二原告之子溺水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事发时黄江已15周岁,应对该事故的危险性有一定的民事行为判断能力,故其有一定的过错,二原告未尽到监护义务,也有一定的过错。故被告李富贵对二原告之子刘忠俊溺水死亡法院酌定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全文46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