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殒命采矿坑法院判决承包人需担责
时间:2023-06-07 22:42:03 2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年仅15岁的少年与伙伴一起到废弃的矿坑里洗澡时不幸溺亡。近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依法判决矿坑的承包人承担20%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日下午3时许,原告黄强、李秀之子黄江与伙伴一同在罗山县竹竿镇石头村蒋湾组(以下简称蒋湾组)石窝水坑洗澡,不幸溺水身亡。该矿坑是由被告李富贵于2004年8月承包蒋湾组石窝开挖形成的水坑。被告李富贵与蒋湾组石窝承包协议书中约定被告李富贵按照蒋湾组划定的四至界线挖完为止。事发时该水坑三米多深,水坑现场无安全警示标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中事故石窝水坑是被告李富贵承包蒋湾组石窝开挖所形成的,该矿坑距居民居住区很近,而被告李富贵没有妥善处理,亦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故有一定的过错,应对二原告之子溺水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事发时黄江已15周岁,应对该事故的危险性有一定的民事行为判断能力,故其有一定的过错,二原告未尽到监护义务,也有一定的过错。故被告李富贵对二原告之子刘忠俊溺水死亡法院酌定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全文46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监护 最新知识
针对少年殒命采矿坑法院判决承包人需担责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少年殒命采矿坑法院判决承包人需担责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