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过诉讼经验的人会知道,有时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与真实情况基本上是两回事。我们所说的案件事实通常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客观事实,也就是当初实实在在发生的事实;二是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诉讼中纠纷双方陈述的事实鲜有完全一致的情况;三是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法官判案依据的事实是第三种事实,这种事实不是客观真实的事实,而是概念上的事实,是在客观事实遗留碎片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事实模型,是将双方当事人输入的证据原料经过一定规则的取舍加工后形成的法律产品。对应于客观事实,有的学者称之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就是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它是法官裁判的根据。所以说,证据对于当事人而言无比关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其实最终只能落实为以证据为根据。
证据和法律是法官判案的两把尺子。当事人在法律上基本没什么主观能动性可以发挥,所以只有在证据上下工夫。证据是在事实发生过程中形成的。诉讼提起后,当事人能做的,只是尽可能没有遗漏地收集、保存证据,以再现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讲,诉讼提起时,胜败已判,可以大做文章的地方,是在诉讼前,不是在法庭上。要把证据意识贯彻到诉讼前的各个环节中。
收集、保存证据的目的在于使对自已有利的事实处于可以证明的状态,不致于事实是有利于己的但是却无法证明,造成吃哑巴亏的实际后果。以下简要介绍有关合同纠纷的一些主要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构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合同文本;2、订货单;3、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货、收货凭证:包括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包括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包括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能证明欠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应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证明对方违约事实的证据
如果对方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证据予以保存:
1、要求对方当事人到场对此问题进行确认,并做好产品共同检验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2、发出质量异议通知书,要在通知书上详细记载存在的质量问题。
3、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拍照。
4、对产品质量交由双方约定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并对取样过程进行公证。
5、双方共同交由事先或事后约定的质检机构进行质检。
五、证明我方损失的证据
如果对方违约造成工期延误、保管费用、运输费用的支出等损失的,均应保存相应证据加以证明。
六、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同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七、证明合同纠纷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证据
比如管辖协议,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的证明。
八、证明一方权利主张超过或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
比如证明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事由的证据。
上述证据应当妥善保存,包括我方向对方发送的函件,均应做到专人专案专管,严防证据丢失。除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外,所有证据均需严格保留原件。另外,为防止我方材料给对方造成有利的因素,除非法律需要,我方应尽量少给对方发送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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