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什么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以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期房交付的标准是什么关于期房的交付,商品房买卖双方最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一个双方认可的交付标准。目前的格式合同中仅规定了四种标准: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这四种标准都会取得一定的证明文件,但验收部门不可能对每套房子都进行验收,只能通过抽查方式进行,难免会有部分房产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就涉及到该种房屋是否视为交付作为开发商,已经取得了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当然认为符合交付条件;但对客户来讲,自己的房子存在问题,肯定不算交房;开发商什么时候符合条件,什么时候算交房,修缮期间开发商需要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特别是对精装修的房产,存在问题的概率越大,但是现在的合同文本中却无法解决。因此,无论对开发商还是客户来讲,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好本套房产的交付条件及承担责任的方式都是非常有利的。存在问题的房屋如果视做交付,那么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而不需要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存在问题的房屋不视做交付,那么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需要向客户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作为赔偿,逾期交房超过一定的天数,则客户可以行使退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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