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质量验收时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经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测或抽样试验。上述工作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检验报告可用于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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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
工程质量纠纷在立案阶段,需要审查的除了《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立案条件外,就案由、管辖等方面需要特别重视和加强审查。
合同立案的审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审查案由和审查管辖。
(1)审查案由
实践中,大量建设工程质量合同纠纷是以其他类型合同形式出现,因此不仅要审查基础合同的形式,还要对基础合同的内容进行基本审查。
(2)审查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工程质量合同适用一般合同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诉讼前的准备
首先,在庭前准备程序中,除进行证据交换和对证据初步质证工作外,通常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工作。
其次,在庭前准备中须注意被告的反诉与抗辩问题。
3、审理
(1)对工程质量合同相关手续的审查。
(2)对工程质量合同履行过程的审查。
(3)对司法鉴定结论一般需要在庭审中进行质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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