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要求办理即可。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可获得劳动保障部门按月提供的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标准确定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0%-120%,根据各地政策不同,所以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也不相同,相同的是都应该有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最长聘用三年,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可获得劳动保障部门按月提供的岗位补贴,多数人可获得三年的补贴,额度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到期后便没有相关的优惠政策了。
公益性岗位能转正吗
公益性岗位不能转正。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二)公益性岗位不能升职,更不能转正。转正要看你所在的单位,单位要是有指标,划定条件给你的话,就考上了就能转,考不上就保持原样,合同到期了,单位要是继续用你,就会一直以聘用方式延续下去,一般没什么大错误的话,单位都是会沿用的。
(三)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一般是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
(四)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公共管理中的公共设施维护、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停车看管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以及适宜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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