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当事双方(购房者与房屋出卖人)进行房屋质量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论确定是否存在退房情形:
1、经鉴定确认房屋主体不合格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的,可以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
2、经鉴定可以修复,则要求开发商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
3、楼板属主体结构部分,开发商承担永久的保修责任。
4、若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给购房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购房者可以主张违约侵权责任措施予以补救。
一、购房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合理申请退房
购房者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合理申请退房;
1、签订合同后,开发商擅自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开发商未交房,且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交房;
3、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4、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5、其它法律规定的可退房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交付房屋如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交付房屋如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能要求解除合同。购房者可以参照购房合同,按合同约定条款要求开发商进行修复和损失赔偿;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后质量经核验确实不合格的,购房者可以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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