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协议与劳动合同在什么方面有所不同
时间:2023-12-02 14:11:17 32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劳务用工协议与劳动合同在什么方面有所不同

1.两种合同所对应的主体资格不相同。

2.两种合同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3.两者主体的待遇不相同。

4.两者报酬的性质不同。

5.两种合同的用人单位义务不相同。

6.两者受国家干预程度不相同。

7.两者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相同。

8.两种合同对应的纠纷处理方法不同。

9.两者对劳动力的支配权不相同。

二、劳务用工工伤保险怎么交

劳务用工的工伤保险由派遣单位交。派遣单位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则是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如果难以按照工资总额来缴纳的,则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来缴纳。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劳务用工协议书怎么写

用工协议书需要写明聘用期限、甲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乙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协议终止的情形、争议的解决、生效的时间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n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n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n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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